轉知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主旨: 轉知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表各乙份(如附件),請符合資格學生於本(104)年10月15日前提出申請。
說明:
一、 依據嘉義市政府104年8月18日府教學字第1041511503號函辦理。
二、 本(104)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日期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0月15日(星期四)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該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3年制或5年制。
四、 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五、 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其附繳低收入戶證明須為正本,否則概不受理。
六、 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該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行政公告摘要內下載使用。
說明:
一、 依據嘉義市政府104年8月18日府教學字第1041511503號函辦理。
二、 本(104)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日期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0月15日(星期四)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該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3年制或5年制。
四、 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五、 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其附繳低收入戶證明須為正本,否則概不受理。
六、 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該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行政公告摘要內下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