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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該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修正(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C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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