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機制並強化社會安全網,檢附「社會救助需求通報表」乙份,請導師及行政同仁協助落實執行通報及處理時效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處103年5月21日府社助字第1030098803號函辦理。
二、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先予敘明。
三、 為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確保學生家庭能充分了解各項社會救助措施,避免其因資訊缺乏而喪失獲得救助機會,若知悉案家有經濟不足等陷困事由,請依旨揭「社會救助需求通報表」程序通報,俾強化落實社會救助機制。
四、 檢附「社會救助需求通報表」暨救助申請資格乙份供參,請同仁對於旨揭需求調查案件積弱事項,協助轉介通報,俾利本縣社會處社會救助科業務推展。
五、 本案「社會救助通報表」聯絡人:孫啟瑋先生,電話:049-2238983,傳真:049-2230276。
一、 依據本府社會處103年5月21日府社助字第1030098803號函辦理。
二、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先予敘明。
三、 為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確保學生家庭能充分了解各項社會救助措施,避免其因資訊缺乏而喪失獲得救助機會,若知悉案家有經濟不足等陷困事由,請依旨揭「社會救助需求通報表」程序通報,俾強化落實社會救助機制。
四、 檢附「社會救助需求通報表」暨救助申請資格乙份供參,請同仁對於旨揭需求調查案件積弱事項,協助轉介通報,俾利本縣社會處社會救助科業務推展。
五、 本案「社會救助通報表」聯絡人:孫啟瑋先生,電話:049-2238983,傳真:049-2230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