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
邇來接獲檢調單位調查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等案件,仍有少數所屬同仁經查核有違失,爰再次重申相關規定如下,請各單位(機關)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或辦理員工教育訓練講習,提醒所屬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程序如下:
1、 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寫「出境案件請示單」、「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預定行程表、邀請函等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2、 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3、 未經事先許可即赴大陸地區者,得由權責機關學校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4、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服務機關政風單位存查(機關首長送本府政風處備查)。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程序如下:
1、 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寫「出境案件請示單」、「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預定行程表、邀請函等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2、 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7日前填寫「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機關首長應於赴大陸地區14日前陳報本府同意。
3、 未經事先許可即赴大陸地區者,得由權責機關學校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4、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服務機關政風單位存查(機關首長送本府政風處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