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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本次修正重點係在擴大本規範適用對象,原規範對象依第2點第1款規定,僅限於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為使本府所屬員工執行職務時,不論是否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均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以維護本縣民眾洽公及學生受教權益,故將適用對象由「公務員」修正為「員工」,並將員工定義為服務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縣營事業機構而受有薪俸之人員。因此,除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外,舉凡各機關(構)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短期進用人員、約用人員及本府
所屬各級學校教師等均為本規範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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