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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增「短延時大豪雨降雨量標準」乙案,自本109年3月1日起實施。

一、 依據本府109年2月20日府授消管字第1090042546號函辦理。
二、 短延時強降雨雨量標準,除原本大雨為「1小時雨量達40毫米以上」、豪雨為「3小時累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外,增列大豪雨為「3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
三、 檢附修正對照表、說明資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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