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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童視力健康檢查結果複檢通知單之複檢與矯治回條,因涉及診斷與治療,應由眼科醫師為之,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8609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學校校護對學生進行視力檢查係為視力篩檢,學校依檢查結果通知家長,目的是建議家長帶子女至眼科確診與治療,而非驗光與配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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