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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項針對貴機關(構)學校首長適用相關規定一案,詳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9日臺教人(一)字第1070177455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3月9日公保字第107106007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三、請貴校於修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請明訂貴校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本府決定,以為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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