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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86116號函辦理。
二、為積極推動戶外教育,促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核心素養之實踐,爰修正旨揭實施原則。
三、請貴校依據旨揭實施原則進行戶外教育活動,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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