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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宣導洗錢防制法新制將於106年6月28日施行,配合廣為宣導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6012306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1060123062_Attach01.doc 1060123062_Attach02.pdf)


主旨: 為因應宣導洗錢防制法新制將於106年6月28日施行,請本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及鄉鎮公所,配合廣為宣導懶人包及跑馬燈等文宣資料,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宣導洗錢防制法跑馬燈文字

1.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2.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3.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誠實申報,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4.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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