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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及第20條(附件1),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轉知所屬教育人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20日臺教學(二)字第1050177858C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及第20條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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