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詢教育部學生輔導法與學生輔導資料(含輔導紀錄)提供家長調閱、複印、修正或刪除等相關問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45357號函辦理。
二、學生輔導資料係學校因輔導學生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而取得之個人、家庭、輔導服務紀錄等相關資料,倘涉及個人隱私資料者,應依學生輔導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三、另查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係規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時,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規定,但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得拒絕之。爰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或卷宗之規定,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乙節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45357號函辦理。
二、學生輔導資料係學校因輔導學生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而取得之個人、家庭、輔導服務紀錄等相關資料,倘涉及個人隱私資料者,應依學生輔導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三、另查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係規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時,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規定,但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得拒絕之。爰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或卷宗之規定,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乙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