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菸品廠商贊助案件,請遵菸害防制法第9條各款規定,禁止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4年12月9日府授衛保字第1040246172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5款規定:「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是以,菸品贊助案件,應依本法第9條各款有關禁止以特定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之規定辦理。
三、 按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另第26條第1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9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四、 爰上,各校接受菸商贊助辦理活動,若其公司名稱或商標出現在該贊助活動所有宣傳品之上,或邀請贊助之菸商出席該贊助活動之展演或記者會等活動等情事,已達直接或間接造成菸品宣傳行銷或提升吸菸形象之結果,屬違反本法第9條第8款之規定,應予禁止。
一、 依據本府104年12月9日府授衛保字第1040246172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5款規定:「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是以,菸品贊助案件,應依本法第9條各款有關禁止以特定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之規定辦理。
三、 按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8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另第26條第1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9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四、 爰上,各校接受菸商贊助辦理活動,若其公司名稱或商標出現在該贊助活動所有宣傳品之上,或邀請贊助之菸商出席該贊助活動之展演或記者會等活動等情事,已達直接或間接造成菸品宣傳行銷或提升吸菸形象之結果,屬違反本法第9條第8款之規定,應予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