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2月5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16916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服務流程、轉介單、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請貴校加強宣導運用。另於發現未成年(未滿20歲者)懷孕學生時,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及本部所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之規定提供輔導、協助,以維護其受教權外,並依前開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三、倘經評估有轉介本府社會及勞動處提供上開相關服務之需要,則應請透過關懷學生及其重要他人,說明及鼓勵其循求社政主管機關提供服務,並協助填寫轉介單,轉介前並請先以電話聯繫縣市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如附件二),再進行傳真作業,以維護個案隱私。